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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皮书 | 迅速锁定拖欠工资金额 确保欠薪案件高效办结

四川人社 2022-07-23


为进一步增强大家对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,共同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,四川人社将选取《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》中的一些案例进行推送。此书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工权益维护、根治农民工欠薪、特殊群体权益保障、工伤认定等方面,收录了20件经过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,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。



欢迎大家一起看案例长知识,

学法规,懂政策。

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

迅速锁定拖欠工资金额

确保欠薪案件高效办结


基本案情


2020年5月1日,是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正式施行的第一天,宋某等35位农民工在某高速公路3标段项目部集体投诉欠薪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情况反映后,立即会同县交通运输局、县公安局、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到达现场处置。经初步核实,2019年4月,A劳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劳务公司,该公司具有合法劳务分包资质)中标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总承包公司)某高速公路3标段项目劳务分包工程,主要负责修涵洞、挡土墙、水沟等附属工程。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,农民工班组长宋某组织农民工在该工地从事挖土方、路基开挖填筑等工作。截至2020年4月26日,该劳务公司拖欠宋某等35位农民工拖欠工资共计43.95万元。同时,劳务公司未与总承包公司做工程总量结算,劳务公司也未与农民工做结算;劳务公司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,无考勤表、工资表、工程进度表等相关资料。


争议焦点


在劳务公司未与总承包公司做工程总量结算、未与农民工做结算、签订劳动合同,无考勤表、工资表、工程进度表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,如何认定欠薪事实及金额? 


处理结果


根据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劳务公司实施行政处罚,罚款2万元。


总承包公司先行支付宋某等35名农民工工资43.95万元。


案情解析


 1 

迅速锁定欠薪事实及金额


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收到投诉当日,立即对该劳务公司进行立案调查。经查,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、编制工资支付表,提供不出任何农民工劳动合同、考勤表、工资表、农民工工资结算等资料,因此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多方调查锁定欠薪事实及金额。


  1. 依据每位农民工自己记的工天数、口头约定的工资单价,确定其工资金额。


  2. 核实与其一起工作的工友进行佐证,确定其是否在该工地工作,从事何种工作。


  3. 由班组长、施工单位、总承包公司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农民工人数、工天数和工资金额,对农民工一一进行调查取证,固定好相关证据。


从立案当日9点到次日凌晨,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员通过10多个小时调查取证,最终确认劳务公司拖欠宋某等35位民工拖欠工资共计43.95万元情况属实。


 2 

依法确定欠薪清偿责任主体


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:“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,再依法进行追偿,因此,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总承包公司下发《先行清偿指令书,责令总承包公司先行清偿,再依法进行追偿,总承包公司承担监管不到位的后果。5月29日,总承包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支付宋某等35名农民工工资43.95万元。


 3 

认真严厉整改规范用工行为


经调查,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总承包公司发出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文书》,要求该公司于5月30日前整改“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,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”的问题;对劳务公司发出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要求劳务公司于5月10日前整改规范用工行为,整改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、建立考勤表、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。


在根治欠薪工作中,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常常遇到农民工到相关部门投诉,他们既没有劳动合同书,又没有工资结算书,更没有拖欠工资欠条,也不知道公司名称,有的只知道公司大概名称,只反映其工资被拖欠。因此,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的时候,一定要注意调查的方法和技巧。


本案中,劳务公司由于层层转包,没有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、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、没有考勤表,导致出现农民工人数不清、单价不清、拖欠工资金额不明的情况,因此在调查取证时,认真对每个农民工进行单独调查,询问与其一起工作的其他农民工姓名、与谁约定的工资标准、工作小地名、自己是否记有工天、何种情况下不工作、现场管理人员是谁、农民工与农民工、农民工与管理人员互认等客观情况,确认民工人数、人工天数以及工资金额,切实做到人员真实、拖欠工资金额准确。




来源:四川人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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